(五)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权利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利用与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监督测绘活动,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县的测绘工作,协调和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管理和指导监督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查处违法测绘案件,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负责对本县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查矿业经营项目,对矿山纠纷进行调处。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遗迹,保护地质环境。
(九)负责环境状况监测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保行政稽查;按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费、生态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各种“适度开发,有效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实施危险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一)参与重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立项初审、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和用地预审;受县政府委托对本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十二)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县建设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生态示范区的创建,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十三) 参与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并发布全县土地供求信息公告、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