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府办[2009]88号 2009年12月23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54号)精神,设置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主管全县国土环境资源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闲置土地处置;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采砂审批及收费;土地征收审批;临时用地的审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开垦方案许可;新开垦耕地验收;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应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承包等);国有土地用途改变审批;国有租赁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审批;企业改制改组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闲置集体土地无偿收回审批;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及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出让(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负责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含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专项规划,并做好实施管理。
(三)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 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未利用地转用审批、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耕地开垦方案许可、新开垦耕地验收和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
(四)负责土地征收审批、农用转用审批;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出让、租赁、承包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管理土地交易市场,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