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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学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同意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团体会员须是各行政机关的统计学会(研究会、分会);企事业单位或其所属部门、下设机构;其他学术性组织。其活动接受北京市统计学会的指导。
  (三)个人会员须是具有一定的统计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业务骨干,与统计工作有关的领导。
  第十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经学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个人会员,经学会秘书处审核、秘书长批准。
  (四)学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证和学会章程。
  (五)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团体会员经会长办公会、个人会员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六)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七)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表决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团体会员在章程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权利;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本会方针,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提交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三)积极宣传本会章程及宗旨,协助本会做好会员发展工作;
  (四)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的产生,应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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