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实施方案及《岗位说明书》。
(7)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5.市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
36.各区、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
37.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上述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或变动机构规格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38.各事业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9.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40.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1.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按照岗位管理权限,经核准后方可兼任。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二)聘用管理
42.对各类岗位聘用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凡退休、调离、晋升等情况致使各类岗位聘用发生变化的,各单位要及时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新聘用人员必须在核定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4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人员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或流动到企业的,其原岗位身份和等级不再保留;从本单位调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要重新确定岗位等级,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