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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财政管理的通知

  (三)规范“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

  街道、乡镇财政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密切配合,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将“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落到实处。加强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将村组干部报酬纳入统一发放,要确保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建设资金报账及时、通畅。加大村级财务公开力度,细化公示内容,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村级财务核算准确、公开透明、监管到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街道、乡镇财政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改变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项固定资产要纳入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要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要缴入县财政国库。乡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县审计局对其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审计范围。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有关财产物资移交手续,不得自行将物品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要按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办理。

  (五)依托信息技术,打造财政信息监管平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网络联结,打造财政信息管理一体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运行成本。以国库集中收支改革为契机,实现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网络化管理,加强街道、乡镇财政资金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管,创新财政资金监管新模式。

  四、加强街道、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规范街道、乡镇财政机构设置

  县编办要结合深化街道乡镇机构改革和坚持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街道、乡镇财政机构设置,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街道、乡镇财政所列入行政类管理。各街道、乡镇财政干部编制不得低于3人,对缺编的要及时予以补充。街道、乡镇财政所原则上要设置所长、总会计、单位会计、补贴资金发放专干、专项资金管理专干、出纳等必要岗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岗位。

  (二)加强街道、乡镇财政人员管理

  街道、乡镇财政人员实行街道乡镇和县财政局“双重”管理。财政所所长(副所长)由所在街道乡镇在征求县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劳动人事部门任免;财政所干部的调整变动由财政局提出方案,按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街道、乡镇财政所干部招录由所在街道乡镇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招录计划。建立健全街道乡镇之间的财政干部交流和优秀人才优先选拔机制,充分调动街道、乡镇财政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大街道、乡镇财政建设投入,提高街道、乡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和资金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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