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街道乡镇债务管控
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24号)和《秀山县乡财乡用县监管管理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06〕17号)要求,清理核实和锁定街道乡镇政府性债务,严禁新增债务。各街道、乡镇财政不得举借新债,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不得盲目铺摊子上项目,以避免产生新的债务。
三、建立健全财政监管制度,确保财政资产资金安全
(一)强化各项惠农资金监管
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财政在落实涉农补贴政策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和各项惠民惠农政策的落实。与有关部门一起认真做好涉农补贴对象的申报、认定、审核和公示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积极创新涉农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定期走访补助对象,了解核实补贴资金发放情况,防止虚报冒领、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严禁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个人“一卡通”存折,严禁统一代领涉农补贴资金,严禁虚报补贴面积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各街道、乡镇财政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要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秀山府发〔2009〕5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管。项目建设要按程序进行,完工后须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予以报账。要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财务核算要准确,票据要合法,程序要规范。
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信息通报机制,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将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信息及时下达街道、乡镇财政所。街道、乡镇财政所要与主管部门、村(居)建立日常信息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信息,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
(二)深化“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
进一步深化“乡财乡用县监管”改革,运用党政信息网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县乡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一体化。预算内资金、专户资金、住来资金在信息系统内实行指标化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实现网络化管理。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查询和电子报账。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占用财政性资金或脱离财政财务监管。街道、乡镇财政性投资项目要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做到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购买性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由县政府采购部门按照程序集中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