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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附件:
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参考文本)

  (申请举办人):

  关于举办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在              (地址)申办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请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拟举办的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设床位   张。

  二、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根据本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分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请按照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筹建期间请到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领取有关证照。

  四、建设完成后,请按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和《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经我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请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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