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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建筑规划、设计图纸和建筑平面图,并注明下列各项内容:

  (1)机构的详细地址;

  (2)机构建筑总实用面积和室外活动空地面积;

  (3)所有房间、洗手间、浴室、走道的位置和尺寸;

  (4)门窗、矮墙、间隔、洁具的位置和准确尺寸;

  6.建筑设计、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7.管理人员的名单和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8.其他必须出具的证明。如合伙办的,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伙协议书。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验收。民政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并到实地察看审查,条件具备的发给《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由申办者填写后交回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五、登记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根据机构性质,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县级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从事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六、服务和收费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收住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机构应执行本市统一的托老服务标准。

  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及其相应的收费标准,应当张榜公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报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其他事项

  为减少申办工作中遇到的不便,提供以下材料后,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可要求区(县级市)民政局出具《关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复函》: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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