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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一)选址。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尽可能靠近社区,交通方便,环境良好,布局合理。

  (二)基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期间应到机构所在地消防安全部门按社会福利机构室内装修类别申请室内装修;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厨房、饭堂的设计和施工。

  (三)申领相关证照。领取卫生许可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等);领取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意见书。

  三、申请程序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应当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华侨、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会省外经贸部门办理。

  四、审批

  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由实际投资者直接申请;合作申办的,由合作者商定一名代表作为申办人。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组织或个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宗旨、服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金来源、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变更和终止程序、负责人的产生及职权范围等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必要事项;

  4. 拟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合法场地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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