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车辆捐赠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车辆置换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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