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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全县现居住人口10户以下的小规模自然村。
  第四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扶持开发下山移民小区(点)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的补助。
  2、用于下山移民建房的直接补助。其补助标准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7〕123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08〕3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的旧房拆除补助政策,一并同时执行。
  第五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审批及拨付。
  1、用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立项报批、地质灾害评估等必要资金支出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填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拨付。
  2、用于扶持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表》,县农办商定县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在项目实施前期,可预拨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施工规划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等必要的支出;项目实施阶段,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按县级报帐制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据工程项目审计结论,按照清算法拨付资金。
  3、用于下山移民建房直接补助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先使用部分或全部下山移民省补助资金,但必须取得下山移民农户的签字认可。下山移民搬迁完毕,由所在乡镇负责向县农办申报,县农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符合县级报帐制规定的,按照清算法拨付资金。
  4、下山移民资金的拨付坚持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原则,并实行专户直拨制度。
  第七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要定期以多种形式公布项目资金的使用(补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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