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全县现居住人口10户以下的小规模自然村。
第四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扶持开发下山移民小区(点)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的补助。
2、用于下山移民建房的直接补助。其补助标准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07〕123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工作补充意见》(景政办发〔2008〕30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门的旧房拆除补助政策,一并同时执行。
第五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审批及拨付。
1、用于土地征用、政策处理、立项报批、地质灾害评估等必要资金支出的,由项目申请单位填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拨付。
2、用于扶持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报帐申请表》,县农办商定县财政局同意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在项目实施前期,可预拨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施工规划设计、图纸会审、招投标等必要的支出;项目实施阶段,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按县级报帐制规定拨付资金。项目完工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依据工程项目审计结论,按照清算法拨付资金。
3、用于下山移民建房直接补助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先使用部分或全部下山移民省补助资金,但必须取得下山移民农户的签字认可。下山移民搬迁完毕,由所在乡镇负责向县农办申报,县农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符合县级报帐制规定的,按照清算法拨付资金。
4、下山移民资金的拨付坚持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原则,并实行专户直拨制度。
第七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九条 下山移民资金实行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要定期以多种形式公布项目资金的使用(补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