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8年度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下山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农民增收六大工程,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有效途径,集中财力扶持困难群众下山脱贫和异地脱贫,加快推进整村搬迁工作,切实增强农民致富能力,现根据《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下山移民扶持资金是县人民政府为鼓励和引导居住在高山远山地区和地质灾害险情点以及受滩坑库区影响的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公路沿线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心村或重点城镇转移,改善其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发展能力,从而达到移民致富奔小康目的而筹集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下山移民资金)。
第二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扶持补助下山移民搬迁和地质灾害区域避险搬迁的资金;
2、市财政扶持农民异地转移补助资金;
3、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下山移民资金;
4、扶贫结对帮扶资金;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6、申请银行贷款;
7、“以商补农”方式筹措的资金。即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出让部份下山移民小区土地,所得土地出让金全部用于小区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8、建设用地复垦资金;
9、整合康庄公路等资金;
10、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下山移民资金的使用对象重点是《景宁畲族自治县2008-2012年下山移民规划》中所确定的搬迁村农户。主要包括:
1、上标、白鹤、英川、滩坑水库等库周孤零村需搬迁的群众;2、全县高山远山地区至今未通等级公路,且今后难以建设或
建设资金缺口大的村庄;
3、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需搬迁的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