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
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县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景宁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独立完成,而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外观专利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分: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
(一)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可申请专利申请奖。
(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后,可申请专利授权奖。
第三条 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专利申请奖
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3000元(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二)专利授权奖:
1、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件追加资助3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后,分别资助2000、1000元。
第四条 属于职务发明的专利,其专利申请奖和专利授权奖的奖励额度不少于50%的比例直接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五条 申请专利奖励程序
(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科技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二)申请奖励全年受理,定期发放。
(三)以当年度授权日期或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缴费日期为准,奖励发放期为一年,逾期不补。
(四)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认定。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须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