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经作为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报经文化部确定的,请按原报送内容提交,不再更改。
  (四)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标牌由市文广局统一制作,由项目保护单位负责悬挂和保存。
  (五)请各区、县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填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申报表(见附件),审核盖章后于5月28日(周五)前,报送至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报书电子版本可登陆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gj.sh.gov.cn“政务公告”栏目或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chshanghai.cn“公告栏”栏目下载。
  报送单位: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地  址:上海市古宜路125号
  邮  编:200235
  联系电话:54244209
  电子邮箱:shzx4133@yahoo.com.cn
  联 系 人:林 静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申报表
  二О一О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申报表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 保护单位(全称) |   | 
| 法人代表 |   | 邮  编 |   | 
| 地  址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电子邮件 |   | 
| 上级主管单位 |   | 
| 申报理由 |  | 
| 区、县文化(广) 局意见或上级 主管单位意见 | 2010年   月   日                (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