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抽检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政策法规、规划部署、标准以及工作动态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卫生许可、营业执照、认证和信用等信息;
(七)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上述信息要及时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措施、重大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质量抽检计划及结果等信息要随时报送。食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上报的有关情况,按规定时限报送。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第十三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综合分析后,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政府。
第十四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网站等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管理等信息。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与国家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科研院校及其他有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制度,收集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评估与通报
第十五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和评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各地、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