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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各州市地及旅游重点县都要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保持逐年增长,重点用于旅游规划、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和补助、宣传促销和奖励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省财政厅,西宁市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旅游重点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奖励力度,对获评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5星级饭店及年度综合业绩排名前 10位的旅行社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入省、入境旅游包机、国内旅游专列及自驾车团队成绩突出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积极参加国内外大型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旅行社给予补助。(省旅游局、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全面落实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对旅游企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的优惠,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制定更多、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省地税局负责)
  (二)对旅游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同价。对旅游饭店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得高于居民用户收费标准,按年度客房入住率收取。(省发展改革委、省广电局负责)
  十二、增强金融支持
  (一)探索建立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融资平台。加大对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资源优势和市场潜力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支持担保机构与旅游企业合作,增加担保业务品种,鼓励中小企业和乡村旅游经营户以互保联保方式实现小额贷款融资。 (省金融办、省人民银行负责)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集合债券和中期票据。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过程中积极提供旅游消费信贷服务。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省金融办负责)
  (三)积极发展旅游保险,搞好保险服务,增加保险品种,扩大投保范围,提高理赔效率。积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省保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十三、引导社会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当地招商引资总体部署和整体工作盘子,把旅游产业招商和其它产业招商统筹考虑,促进产业之间相互融合。(省经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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