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西宁、格尔木等重点旅游城市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游客集散中心,在繁华地段开辟健康有益的游客消费街区和网点,建设文化休闲商业街。(西宁市政府、格尔木市人民政府、省旅游局负责)
(九)加强旅游与体育的密切结合,充分利用“环湖赛”等品牌效应,配套特种旅游和大众旅游功能,培育新的旅游消费热点。利用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旅游活动。(省体育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负责)
(十)深度挖掘青海淡季特色旅游资源,围绕历史民俗文化、地方传统节庆和宗教活动,加大淡季旅游产品开发,逐步开发徒步穿越、冰雪体验等具有潜力的冬季体育旅游产品。(省旅游局、省体育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负责)
(十一)落实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省旅游局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线路统筹,完善环西宁旅游圈相关城镇住宿、餐饮、停车场、购物、娱乐、咨询、厕所等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引导旅行社整合要素、组合产品,形成环西宁旅游圈多日游,增加游客停留时间。(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西宁市、海南州、海北州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
九、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一)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节能环保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制定“大美青海”服务标准,在旅游各个要素体现“大美”的形象和品质。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省旅游局、省经委、省交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订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省旅游局、省商务厅负责)
(三)以信息化为途径,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建立旅游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旅游紧急救援和旅游保险体系。(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保监局、省应急办负责)
十、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力度。2011年至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 1.2亿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在中央安排的国家转移支付和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西部大开发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中,对旅游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或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在安排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支持。支持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开辟航线,设立基地,对亏损航线和支线机场运营亏损给予适当补贴。(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商务厅、青海机场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