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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市民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让联合专项整治深入人心。
  (四)疏堵结合,长效监管。坚持打击与引导并举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和小餐饮店(馆)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取缔整治与规范工作。本着“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方针,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小餐饮店(馆)、小食品店应从实际出发,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对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面积、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可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同时加强事后监管;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要结合当地“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工程,为加强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六、工作步骤
  这次全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0月至12月)。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尤其是证照不全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按职责分工明确整治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并根据《2006年浙江省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行动,联合执法,在短时间内取得明显的成效。并于2006年12月底前将集中整治阶段情况总结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结合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对各市的阶段性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集中整治阶段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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