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整治,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取缔一批无证无照、规范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户),改善餐饮店(馆)的卫生状况,力争基本消除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和餐饮服务的现象,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基本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水平。
三、工作重点
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商贩、小餐店(馆)、流动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农贸市场为重点对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加工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整治。质量技监部门牵头,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持有情况;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严肃查处证照不全单位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二)加强对小食品店、小商贩的整治。工商、城管部门牵头,卫生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小食品商店销售食品的进货渠道,对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不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未经批准擅自加工食品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严肃查处证照不全的小食品店、小商贩;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的小食品店、小商贩。
(三)加强对小餐饮店(馆)、流动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工商、环保、城管等部门和当地街道(乡镇)政府配合。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重点检查其卫生条件、人员健康和食品生产加工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以及利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不洁原料或过期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非食品原料等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基本具备条件,经过改造或整改能达到标准的,指导督促其整改,加以规范,对不具备条件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的小餐饮店(馆)和流动饮食摊点,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职责范围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