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考评机制
(一)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省局每月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布,每季度以文件形式通报。通报内容包括:信息上报数量、信息采用数量、领导批示情况、积分情况。
(三)各市局负责考核所辖县(市、区)局(分局)政务信息工作。
(四)省局每年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条 考核指标
各市局考核指标由本级基本分、所辖县(市、区)个数乘以相应分数相加而成。各市局考核总指标=市本级250分+县(市)局个数×50分+区分局个数×30分。(区分局是指新组建的26个分局,萧山、余杭、镇海、北仑、鄞州、衢江等区局按县局分数)。
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考核实行基础分制,被考核对象的基础分分别是:规划财务处、机关党委各60分,省局食品处200分,省局其他各处室100分。省局直属单位60分。
第五条 计分标准
(一)中办、国办政务信息刊物每条50分。
(二)省委信息处、省政府信息处、国家局对省局有考核要求的简报和政务网站每条10分。
(三)《浙江食品药品监管简报》、《浙江食品安全信息》每条4分,简讯每条2分;省局政务网站每条2分。
(四)《基层工作情况通报》、《纪检监察信息》、《浙江省药品稽查动态》简报每条2分,简讯每条1分。
(五)当年重大专项活动简报每条2分,简讯每条1分。被省委、省政府、国家局对应信息载体采用,每条10分。
(六)浙江食品安全信息网站采用信息按比例计分,以设区的市局为单位,由省局食品处组织实施。
(七)各处室编发的简报采用本处室采写的信息不记分。
第六条 省局办公室向上级单位转报并刊用的,分数记在采写单位。
第七条 对采用信息实行累积记分。
第八条 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紧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该单位当年政务信息工作评先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