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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五、新闻稿件审核
  (一)省局领导的署名文章、专访文章等,发表前,应由办公室送局领导本人审定。
  (二)对敏感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的报道,凡涉及的基本事实、重要数字,相关处室要进行核实,统一报道口径,做到准确无误,并由办公室送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公开发表。
  (三)新闻媒体通过办公室安排采访后撰写的一般新闻稿件,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审定;重要稿件由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六、表彰奖励
  省局每年对新闻宣传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对未按相关程序、未经批准的各种新闻宣传行为或者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附则
  (一)省局直属单位、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二)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务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局政务信息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局办公室负责本级及系统报送的政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传输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政务信息的采写、报送和联络。信息员与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中确定的通讯员可为同一人。适用该规定的省局直属各单位是指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认证中心。
  第二条 省局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国家局有关司(室)上报政务信息;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应及时向省局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省局办公室向各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政务信息约稿,要按时报送。
  第三条 政务信息要求:全面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防止以偏概全;具有时效性、可比性、指导性、成效性;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客观,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内容主题鲜明,言简意赅,要素齐全,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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