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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8年虫草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8年虫草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政〔2008〕1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保护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确保虫草采集期间的社会稳定,维护农牧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虫草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2001〕77号)精神,现就加强2008年虫草采集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管理。虫草是我州重要的自然资源,虫草采集是我州群众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在增加农牧民收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个别虫草资源地县、乡(镇)政府对虫草采集管理不严、组织不力,乱采滥挖现象突出,对本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个别地区甚至由此引发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到地区社会稳定。各地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虫草资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高度出发,按照属地管理、依法管理和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虫草采集管理,尽快成立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组织农牧、公安、卫生、工商、林业环保等部门做好对虫草采集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全面调查资源分布,合理开发利用虫草资源。各县、乡(镇)政府要全面调查当地虫草资源现状,详细了解和掌握虫草资源的分布情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草原生态,坚决禁止在生态脆弱区和退化草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集活动。要科学划定和合理确定采集区、禁采区,必要时可以实行县域内全面禁采,并及时通过电视、报纸、散发传单、张贴告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告。要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草原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自觉保护环境和生态的意识。
  三、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虫草采集安全有序进行。州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禁止州外人员到我州境内采集虫草。州内群众禁止跨县采集,实行以县为单位就地采集,合理有序流动。移民搬迁户回原籍采集。未经虫草资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虫草产区采集虫草。各县要尽快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应对,果断处置。要组织人员了解和掌握采集区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矛盾隐患。虫草采挖期间,要密切注意社情动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深入采集一线维护采集秩序。要层层落实维护社会治安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村社、乡镇和各个工作人员。
  四、切实加强信息工作,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畅通。虫草采挖在即,各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渠道,建立专门的信息报送机构,明确责任人员,确保虫草采集相关信息传递畅通。虫草采集开始前,各县政府要将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和采集区确定等相关信息及时报州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采集期间,各县业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及时向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各县政府每五日向州政府报告本县综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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