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并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落实人民防空防灾警报试鸣制度,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和人防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工作。
(七)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资金投资建设的人员疏散场所)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督促检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负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审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批。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技能以及突发公共事件中人员防护知识宣传教育;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生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
(九)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区人防建设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十)制定全市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县(市)区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的开发利用和战时的平战转换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二)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指挥机构决定,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负责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有关工作;承办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法规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普法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