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我县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二)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按2.0%提取;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按1.5%提取;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按1.0%提取。
第六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