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抽查工作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另行通知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将年检合格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交我委审核、加盖年检专用章。
五、年检结果评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一)合格
经自检、初检和年检,符合《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煤矿,确定为年检合格矿井(坑)。
对年检合格的煤矿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副证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二)基本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1.煤矿企业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生产能力、井口坐标、矿井范围拐点坐标、开采煤层等事项,在法定时限内未向颁证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
2.改扩建矿井(坑)投产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3.未按规定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
4.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达到全部持证上岗的;
5.采区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指标的;
6.开采高灰高硫煤,未采取有效的降灰降硫措施的;
7.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8.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图纸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
对年检基本合格的煤矿企业,按矿井(坑)隶属关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炭企业上级主管集团公司责成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逐级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不合格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六证”不全的或超出有效期的;
2.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
3.出租或转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4.存在超层、超深、越界开采行为,擅自开采或破坏保安煤柱,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的;
5.矿井采掘、机电、提升、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火和防水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6.超核定能力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