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助可疑患儿的召回工作。
(四)及时向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上报相关信息,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收取筛查费用。
第十一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基本规范,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康教育、标本采集、保管、递送、信息登记等的各项常规,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定期向筛查网络内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机构反馈筛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将筛查情况及存在问题上报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和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县卫生局将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报经省卫生厅审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处罚;
(二)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