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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挂靠在县妇幼保健站内,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具体管理协调、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及信息统计等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常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完成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县卫生局医政防保股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二)配合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业务培训、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各环节的组织管理,以及督促检查采血单位工作安排及计划落实情况。定期对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评估,并制定出奖惩方案予以实施。

  (三)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例会制度,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对策。

  (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经费的管理工作。及时统计全县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数、筛查率,按时向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缴筛查费用,并按时返还各采血单位劳务费用。

  (五)组织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健康教育及资料发放。

  (六)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卡片及采血滤纸片的发放、接受并验收血样;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资料的验收、汇总、结果分析及信息反馈工作。

  (七)配合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疑似患儿的召回工作、 PKU、CH或G-6-PDD患儿治疗、干预、随访工作。

  第九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和客观的原则。

  第十条 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采集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县卫生局、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管理下参加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成立相应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按卫生部和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保存、递送常规》

  要求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本单位住院分娩的产妇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健康教育,做到100%告知,避免法律纠纷,力争新生儿疾病筛查率100%。

  (二)对因标本采集不合格或填写不规范的血片,重新采集或更正,并及时递送到县新生儿疾病筛查二级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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