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府办[2008]76号 2008年09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在临床症状未表现之前进行专项筛查、早期诊断和治疗,避免造成智能不可逆性损害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目前海南省列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病种为遗传代谢疾病,包括: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缺乏症)。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县卫生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程序包括采血、送检、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追踪、确诊、治疗、随访和信息统计管理。
第六条 凡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送检工作,目前尚不具备血片采集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血片采集及送检。
经确定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可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送检工作医疗保健机构。
第七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送检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遵守《海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及《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