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昌江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县医疗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补偿清单(医疗诊断书、医疗结算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昌江县城乡医疗救助证》、县合作医疗办发给的《合作医疗证》,报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单位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经县民政局批准,不得发放救助金;
(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单位)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医疗救助金额;
(四)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手续由民政助理员代办,医疗救助资金统一由乡镇民政助理员负责代发。各乡镇民政助理员要按月填写医疗救助统计月报表报县民政局。
第八章 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诊治病,由县医疗定点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县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做到医疗服务内容合理、准确、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 患大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按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县有关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九章 配套政策
第二十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到县内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凭城乡医疗救助证免收挂号费、门诊费。
五保户、优抚对象到县指定医疗住院,凭城乡医疗救助证免收住院抵押金。
乡镇政府对五保户住院治疗期间,除保障其生活外,生活不能自理的,指派人员照料,并给予一定的补贴。五保户住院费用,经县医疗补助及城乡医疗救助后,余额由乡镇政府负担。
第十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