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由县民政局编制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统计表各一式三份,乡镇、县民政局各存一份。县民政核发《昌江县城乡医疗救助证》,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六章 救助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分为每年一次性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患大重疾病对象的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
(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县助管会每年一次性救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县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县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或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疾病证明,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单位调查属救助对象,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也可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救助通知书》,直接由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医中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诊断,医生或专家组鉴定出具疾病证明及用药发票,由乡镇人民政府(单位)调查属救助对象,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县民政部门审批,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的救助。
慢性病救助:慢性病重患者,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救助。
慢性病患者包括:二期以上高血压、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糖尿病、肝硬化、慢性肝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重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脊柱僵直变形、慢性贫腔炎、慢性附件炎、颈腰椎间盘突出等16种。
(二)城乡医疗救助以在规定的医疗定点机构为前提。
1、五保户、孤寡老人、优抚对象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医药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为5000元。
2、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为3000元。
3、超过救助封顶线的重特大医疗费用,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已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参加城镇居民的救助对象患大病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经过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