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设立昌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由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和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基金组成。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是通过上级专项资金拨付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和县财政预算安排(按一定比例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款)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款、彩票公益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和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等。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为有效发挥医疗救助资的作用,避免重复报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的范围内可以解决,不再启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

  第九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将筹集到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时按规定全额划拨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不得提取管理费或以任何理由加以挤占、截留、挪用,保证基金管理使用收支平衡,使基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年底前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资金估算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批,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给民政部门管理使用。县民政部门定期向省民政厅和县财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确定对象和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由个人(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评议后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做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批准,确定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要做到“三公开”即公开评定条件、对象和助救内容。村(居)委会要将评定对象张榜公布7天,县、乡镇深入检查落实,然后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