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府办[2008]57号 2008年7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精神,决定在我县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五保户、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以及低收入家庭等特困城乡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我县实际出发,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支付能力,确定医疗救助水平,确保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昌江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助管理会),作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县政府领导任主任,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民政、卫生、审计、财政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一)领导、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二)制定和修改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三)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监督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医疗救助、医疗质量和服务情况,组织工作调研、经验交流和检查考核等。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卫生院院长、民政助理和村(居)委会主任组成的乡镇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助管会)。其职责是协助县助管会组织、管理、协调、审核和指导本乡镇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助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助管办),是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经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配备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制订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基金的筹集、基金预算、决策的审定;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各项规定制定;对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的审核和拨出。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我县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是五保户、优抚对象、孤寡老人和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需要医疗救助的低保家庭等特困家庭。五保户、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为县和乡镇政府评定在册的对象;孤寡老人为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能力赡养的老人;其他特困户为城乡低收入的家庭。城乡医疗救助的范围是我县城乡户籍人口,并经我县救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