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项目筛选。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依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技术和财务评估,共同做好项目优化和筛选工作。
⑵项目申报材料上报。对符合条件、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填写《徐州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表》,并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配套资金证明等材料。将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七份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其中报市环保局六份,市财政局一份。
⑶专家组评估。由专家集中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组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共同选择确定。
⑷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结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和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数据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根据年度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五章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污费收缴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对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