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和公示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四章 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共同负责。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主要负责依据年度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对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与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将补助资金拨到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其他违反财税法规政策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三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节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于次年2月底前将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