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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项目;
  (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
  (六)其他相关事项。节能专项资金优先补助参加国家、省及市节能专项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补助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优先补助实行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第五条第(一)类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且年节能量达到800吨标准煤以上,按项目技术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 第五条第(二)类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节能率达20%以上且形成一定市场规模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第五条第(三)类项目,企业应全部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且更新设备投入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对同一项目财政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三章 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九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送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其他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市属及省部属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三)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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