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经贸委(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
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及发展循环经济,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
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内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