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
(六)不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七)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参与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谈判、询价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第五十四条 参与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第五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没收其保证金,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提交的响应性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