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询价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二)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文件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
(三)询价采购文件发出后如有实质性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询价采购的评定采取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而未成交的供应商。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结果。
第三十三条 询价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询价小组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询价记录和询价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询价小组成员;
(2)询价文件;
(3)询价记录和评定情况及说明,包括成交和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4)询价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第三十四条 在询价采购文件和询价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