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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谈判开始后,在谈判文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按照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继续进行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可继续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确定成交或淘汰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时,必须按谈判文件事先规定的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谈判开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谈判结束后,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第三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政府采购项目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询价小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应当制定询价采购文件,内容一般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合同条款、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自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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