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定谈判文件;
(三) 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四) 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五) 谈判;
(六)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 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专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谈判文件应当包括:
(一)供应商须知;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提供服务时间;
(七)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与谈判相关的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九)合同条款和格式;
(十)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谈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符合关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进口产品的有关规定。谈判文件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应当公布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项目性质以及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若按上述时限规定进行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缩短时限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