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在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或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 成立谈判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