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中涉及采购的项目均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建立后期服务响应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中项目进程与质量的监管控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针对系统集成和地理数据采集分别设置监理,确保项目数据准确和建设顺畅。
第五章 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应覆盖城市建成区,城市管理相关内容应当全部纳入系统。正式运行的实施范围不得低于实施方案的规定,相关专业部门应当有案卷流转。
第十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有《操作规定》、《指挥手册》等规范性管理文件,管理责任明确、派遣指挥规范。
第十八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分析体系,并撰写月度运行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评价制度健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有专门的监督管理办法,有规范完备的立案、结案标准,定期对城市管理相关专业部门实施长效化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系统运行正常,上报、立案、派遣、处置、核查等运行环节流畅、稳定,内部考核实施节点控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案卷回退、作废、延期、缓办等处置的审批程序和台帐,并严格控制占比。
第二十二条 各项运行指标应当达到《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的规定,相关数据应当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章 系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采取申报制。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连续、安全、稳定试运行达6个月以上,且能够达到快速发现、精确指挥、高效处置等实效,数据分析科学、评价合理,方可申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