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作方案应坚持统一标准、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厉行节约,创新求实、科学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方案应充分体现城市管理体制创新,体现监管分离原则,构建相对独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编制、资金保障以及实施范围等内容;构建管理流程,实行闭环管理。
第七条 设区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须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编制实施方案。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须报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实施方案。
第三章 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内容、时限进度、资金保障及各部门分工等要求,组织编制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第九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绩效评价》(CJ/T292)、《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315)等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并在建立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空间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的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市)的系统平台应相互兼容并预留联接接口,并为今后的扩容升级、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第十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的GIS系统在电子政务外网或者专网(与因特网逻辑隔离)中运行的,大比例尺电子地图应当经过技术手段进行去密处理,以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市、县编制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须严格按照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遇有重大调整事项须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