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的通知
(苏建城〔2011〕416号)
各市、县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保障系统运行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验收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江苏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有效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效果,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5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与验收,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的评审以及系统运行验收等工作。
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所辖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审核,参与县(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施方案的评审和系统运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方案
第四条 市、县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设区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所辖县(市)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