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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管理,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在执行公务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未出示有关证件进行检查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按照《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不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
  (二) 不接受年度检验的;
  (三) 擅自改变市场格局或变更市场设施的;
  (四) 未在市场出入口处设置隔离设施和交通标志的;
  (五) 市场内不同种类商品交叉经营的。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按照《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超出核定面积经营、乱搭乱挂商品的;
  (二) 不在市场内指定地点经营的;
  (三) 擅自转让或转租柜台、摊位的;
  (四)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物品的;
  (五) 摊区、摊点等经营场地卫生不清洁的;
  (六) 在市场出入口处摆摊设点的;
  (七) 在市场内使用扩音器叫卖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欺行霸市、不服从管理、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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