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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市场布局规划,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市场和场内经营者注册登记工作,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管理责任,查处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
  (三) 公安部门负责市场的消防监督管理、治安管理,查处市场内违反消防、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行为;
  (四) 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市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完善食品卫生设施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对市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场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七)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场及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经营商品,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暂扣经营者的有关财物。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管理和监督职责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的抽查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以及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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