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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 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 使用新鲜、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 保持营业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 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 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售货工具;
  (三) 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
  (四) 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清洗、消毒。
  第三十条 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 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 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 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 销售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提出开办、变更、停业、歇业的申请;
  (二) 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 对无检查证件进行检查的有权拒绝检查;
  (四) 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五) 可以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 对市场开办者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
  (七)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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