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场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场内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市场中销售自制产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场内经营者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场内经营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五条 场内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禁止上市的商品,均可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持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出售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标志。
经营其他商品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生产、加工(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 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三) 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