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市场招牌和行业标志;
(二) 市场内应设置商品分布、停车场、通讯、运输、仓储等指示图;
(三) 有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违章处理结果公告栏、市场行情栏、复秤台、询问处、投诉箱等,大型市场应当设播音室和公用电话等;
(四) 农副产品市场有售货台、肉杠(案)、活鱼池以及清洗、消毒、杂物处理、完整的给排水设施,出售活禽必须设有封闭的经营场所,并配有笼舍;
(五) 大中型市场必须通水通电,配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停车场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检验设备及工作人员,并设置闭路电视监控台,以及仓库、物品寄存处、冷库等服务设施。
第九条 市场内各项设施应整齐、规范,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准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十条 经营肉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施,饮食经营场所应使用消毒餐具或设置集中消毒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三章 市场开办者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认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严格按照爱卫会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县城中集贸市场卫生标准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市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市场开办者依法对市场内销售的商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维修;
(二) 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三) 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四)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