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发区专项资金是指开发区纳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或国债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户帐套,单独对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和类型是指开发区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时,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区提出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同时,对开发区提供的项目预算、招投标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量清单经审核后财政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支付专项资金。
(一)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付方式是指开发区使用专项资金时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由开发区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建设(或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同时提供项目预算、招投标书、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计划、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经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根据工程进度逐项进行审核确认,财政局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主管县长签批;50万元以上经主管县长请示县长后签批。财政部门根据已审、签批的 “基本建设(或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的专项资金款项,一笔将所批专项资金拨入开发区在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中。开发区使用专项资金时要确保支出规范、科学、高效,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二) 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类型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开发区基础配套设施支出(含勘察设计费、科研费、监理费、概预算审查费、建筑工程造价款以及其他费用)、投资开发期间费用(含招商引资费、建设管理费、融资业务费)等。
第十条 开发区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及招投标程序执行,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要先规划、后设计,再报县政府审批。财政局对县政府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招投标法及有关文件精神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已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不做调整,工程确有增量需调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报请审核批准,到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支付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
第十二条 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5%预留尾款。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审批”的原则,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按项目决算批复数拨付预留尾款。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报审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局要停止拨付工程尾款,所需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